「佔領」事件發生初期,發起人之一的黃之鋒,曾一度被警方扣押。後來,他透過律師入稟法庭,質疑警方的理據,並要求法庭頒發人身保護令。最終法官認為,黃之鋒雖則合法被捕,但拘留時間已超出法例上限,裁定他勝訴,警方要把他釋放。
在英語世界,人身保護令稱為 Habeas Corpus,是拉丁語句 habeas corpus ad subjiciendum 的簡稱。經著名法學家 William Blackstone (1723-80) 考證,早於中世紀時,英格蘭已經有不成文的規定,禁止執法者無限期拘留疑犯;當局要繼續扣押的話,就不能不把案件呈上法院,由法官決定是否合理。直到1640年,首部人身保護條例誕生;三十九年後,議會修訂條例,填補某些漏洞,一直沿用至今。
縱使英國至今仍未有成文的憲法,但引述維基百科的記載,前任首席法官 (Lord Chief Justice) 伍爾夫勳爵 (Harry Kenneth Woolf) 在某篇演說中,指出只要把數條重要的法案加起來,已經是憲法的藍本:1215 年的大憲章 (Magna Carta)、1628 年的權益請願 (Petition of Rights)、上述的人身保護條例、1689 年的權益法案 (Bill of Rights)、及 1701 年的王位繼承法 (Act of Settlement)。這些條例,成為了日後美國制訂憲法的基礎。
要留意,那時侯的英國,根本談不上是民主國家,但他們舉國上下早就相信,即使是至高無上的君主,亦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。在他們心目中,維護與保障平民的基本權益,是每個為政者的天職;憲法的作用,就是防止統治者濫用權力。恕筆者孤陋寡聞,在別的文化,似乎真的找不出這種的決心。
反之,來到「勞心者治人、勞力者治於人」的國度,任何要求限制統治者權力的訴求,固然被加以打壓。好了,換着是曾被西方統治過一個半世紀的前殖地,情況應該會好一點吧!筆者的拙作《她只是最後一根蘆葦》,已指出香港的法治根基,比大家想像的脆弱:三年前,教育學院對各中學的通識科老師做調查,有這樣的發現:為解決逼切的社會問題,三成教師認為政府可彈性釋法;為了偵查罪案,一半教師覺得執法者可以截取公眾通訊;為求令疑犯入罪,近四成教師贊成法庭接納非法取得的證據呈堂。
導致以上情況,無非因為在不少人眼中,「法治」的目的,是向犯人用刑,多於是尋求公義(這一點,孫隆基早在《中國文化的深層結構》中說過)。同一個辭彙,兩者的理解居然南轅北轍;連一個偽國際都會也如是,鄰近那個一黨專政的國度的情況如何,實在無用多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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