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6月10日星期五

民主的責任

在日本,在野的自民黨以政府救災不力為由,對執政的民主黨提出不信任動議,首相在最後關頭,才能確保足夠票數令議案無法通過。但即使自民黨能成功倒閣,他們又能比民主黨更優勝嗎?回想1995年的神戶大地震,自民黨聯合政府的振災能力,被揶揄比山口組等暴力團體還要低。或許對自民黨而言,倒閣失敗起碼令他們無需在現階段自暴其短,反而應該視為喜訊吧。

平心而論,民主黨政府在災後的表現雖然有欠妥當,特別在核危機上,但除此以外,至少沒有其他嚴重失誤。局外人一看,在野黨這次舉動,只是趁對手跌倒之際,在其傷口上撒鹽而已;對解決日本當前的困難,可以說是毫無幫助。

問題來了,在西方社會,政黨輪替往往是國家邁向改革的契機;但為何來到日本,又變成另一回事呢?

筆者推測,日本民族那種令人既羨慕又驚慄的服從性,可以解釋這個現象。服從的對象,對面上是天皇、首相等的政界人物;但實際上,許多時侯是指自己的朋輩、鄰居或掌控輿論與潮流的人。這種服從性,確實是一件很厲害的社會武器,任何對它稍有懷疑的念頭,都會因周圍的壓力而被消滅。在這種氛圍下,大多數人寧可做個沒有主見,只懂盲從附和的順民,也不敢跳出框框,挑戰固有的價值與制度。這種風氣,漸漸衍變成為惰性,令日本到今時今日,仍未能產生一個足以與自民黨抗衡的政黨。如是者,縱使已迷失了二十多年,日本人仍然無意擺脫建制的影響以至操縱。

換句話說,日本民眾豈不是透過民主選舉,自願放棄選擇的機會?對民主信徒來說,這確是令他們憂心的事實。

不少人滿以為,民主制度既然容許公民選擇執政者,在公民而言,這一定是權利而非義務。但仔細想想,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,也把治國的權力賦予執政者;一談到權力,不論你是民眾還是執政者,一但擁有,總不會自動放棄。像日本的例子,民眾對政治冷感,執政者固然有機會乘虛而入;但假使情況相反,民眾紛紛要求政府多做事的話,執政者為求滿足大家的期望,定必會向民眾要求更多權力,以確保施政順利。兩種情況下,最終受害的會是民眾還是執政者,實在不言而諭。

其實,政府或建制等的東西,只是方便我們管理一個群體的工具;然而,它們就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唯一途徑嗎?要扭轉以上局面,我們必須意識到,建制並不是萬能的;為了民眾的權益着想,執政者的權力不能不受限制;要限制他的權力,意味着我們要避免對政府與執政者的依賴,把解決問題的權力與責任放回自己身上。難怪一向重視個人責任的北歐新教社會,推行民主時會比南歐舊教社會優勝。這種自我承擔的精神,筆者即管稱它為「民主的責任」。

回到香港,當年獅子山下的年代,人們縱使生活艱苦,但如無必要都不希望靠政府接濟。即使沒有政制上的民主,至少大家還有「民主的責任」。但現在,政黨政客為求嘩眾取寵,紛紛向政府苛索,就連派錢都不能滿足他們。一個責任感日益低落的社會,能否透過民主來令社會更上一層樓,明眼人一定會心裏有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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