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7月5日星期日

何謂「法治」

封建時代的德治、法治都是治老百姓的,是極少數治極大多數。在這一點上,儒家與法家的階級性都十分鮮明。儒家說「刑不上大夫」,法家說「刑過不避大臣」。雖說比儒家進了一步,但畢竟也沒說「刑過不避皇上」。從秦漢到明清,什麼時候聽說有皇上犯法被依法追究的?沒有。皇上,這個最高的統治者,再暴虐,再淫亂,再胡作非為,給國家給人民造成的損失再大,也從來沒人「依法追究」過。這就是人治順理成章的特點。
官偉勛《德治法治古今談》,刊於雜誌《炎黃春秋》,2003年第4期
人們常認為東方社會難以推行法治,並試圖找出箇中原因。余則認為單從英語裏 Law 一字,就能清楚知道西方社會行法治背後的精神。

先翻一翻字典,看 Law 的註解:第一項是「法律」,例如 Littering is against the law (亂丟垃圾是違反法律的);另一項是「法則」,例如 This is a book on Newton's Law of Physics (這是一本關於牛頓物理法則的書)。從古到今,西方人都喜歡把在大自然觀察到的各種現像化成「法則」。拿著名的「畢氏定理」(Pythagoras' theorem) 作例子:古時的埃及人,早已知道按三:四:五的比例畫三角形,其中一隻角必然是直角;這項知識隨後傳入了希臘,他們就能把這個現像化成公式 a2 + b2 = c2 。一個三角形,只要有一隻直角,不管其餘兩隻角的度數是多少,都能符合這條公式或「法則」。把這種精神搬到日常生活裏,希臘人率先製訂了成文「法律」(後來由羅馬人發揚光大);成文法者,即是把我們在社會裏該做與不該做的東西,以寫自然「法則」的精神與方式寫成「法律」,因此希臘人認為,製訂「法律」是人類最崇高的一門科學。既然「法律」與「法則」同出一源,在執行「法律」時,西方社會是無需理會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如何,只要他是城邦的公民,就得要守這些「法律」了,就如每個直角三角形,都要遵守「畢氏定理」這條「法則」。現今我們認識的所謂西方法治精神,其實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的;東方社會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覺悟的的,像官偉勛上述的論說將永不會消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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