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月21日星期一

「同志運動」的「罪」與「罰」

政府應否就性傾向歧視立法,最近成為城中熱話。某些具宗教背景的團體人仕,近日發起反對立法的遊行集會。他們聲稱一旦立法,便會構成所謂的「逆向歧視」云云。他們口中的那套「逆向歧視」,是指某些人若抱持、發表及進行對同性戀者攻擊性的言論及行為時,不應被禁止,否則亦是歧視行為。

奇怪的是,不管歧視是正向還是逆向,始終仍然是歧視。自己歧視別人,就是天經地義,但自己受到歧視,就是罪大惡極。不知道被這班人捧為全知全能、無比慈愛的上主,知道自己某些信徒竟然會抱着這種雙重標準時,會怎麼樣看他們。

歧視之所以出現,是基於某些人的所為(甚至乎是存在),令其他人反感所致。在眾人的眼中,他們受到鄙視,是「罪」有應得,自作自受;換句話說,眾人的歧視,彷彿是對他們的一種懲「罰」。

「罪」的概念,在人類社會早已存在。姑且撇開法律上有關罪行的定義不談,那我們又是基於什麼因素,斷定某些行為是否有「罪」呢?

最簡單的界定,是某些行為是否跟公眾的價值觀相違背。譬如說殺人放火,不論古今中外都是不能容忍的。仔細點看,這種行為,令受害者的生命與財產受到威脅,才會被公眾認為是罪行。伸延這個概念,我們不難察覺到,但凡損害某些人權益的所為(例如詐騙),都被視之為罪行。

好了,假使沒有構成侵害,只是行為稍為礙眼而已,情況又如何呢?要麼是在私人地方發生,而參與者又是你情我願的話,旁人也找不到理由去干涉。至於在公眾地方,就要看行為是否造成滋擾了。問題來了,你感到不合意的行為,我可以認為是十分平常。大大小小的爭議,在世界各地都不時發生。

對的,無止境地討論也不是辦法,到適當時侯,總要作個分界。這條界線,可以從寬,也可以從緊。社會應當怎樣選擇,坦白說真的沒有一套可以萬用的標準。對於發起反立法集會的團體來說,他們心目中的界線,想必是從緊,他們相信,從寬勢必對社會有害。然而,在上篇拙文,筆者已經分析得很清楚,沒有抗爭的社會,比有抗爭的潛伏更巨大的危險;試想想,一個(被)和諧的社會,禁忌例必比有抗爭的多,換句話說,前者必然是從緊,後者必然是從寬的。把這套推論引伸,筆者覺得從緊還是從寬更危險,明眼人一定看得出來。

至於他們說,行為獲得解禁的話,其他人必然會有樣學樣,長遠必定敗壞社會風氣。那基本上是假設,公眾都是不懂分辨青紅皂白。好了,就當認識這個範疇、能夠發表意見的人不多吧;然而,對方的一套到底有什麼不好,他們時不時會利用許多似是而非的邏輯(譬如上述的「逆向歧視」論),並推出諸多與現實生活幾近脫節的假設(例如拙文使用的插圖),務求在群眾間產生不必要的恐懼。試想想,要搞到訴之於恐懼的話,根本無需要用理性去討論,其手段是高明還是拙劣,實在無用多說。

正如誓辭所言,婚姻是兩個人的自願結合,不容有第三者干涉;除非你覺得,雙方是盲婚啞嫁,或者是涉及重婚、假結婚等的行為,否則,兩人是同性還是異性,旁人除了可以說三道四之外,根本沒有合理的理由去阻止。筆者並非特別支持是次「同志運動」,只是對眼前這些搞反平權運動的團體反感而已。

輿論上的「罰」,也許最開放的社會也沒法避免,但至少,法律上的「罰」,是不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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