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

比貪污更可怕的東西

最近,兩宗矚目的案件,令廉署成為新聞焦點。誰是誰非,在法庭內自然會水落石出,無需外界多加評論。事件曝光後,坊間不少輿論慨嘆,香港人努力建立的廉潔形象,最終被那些人毁於一旦。

眾所周知,廉署是前殖民地政府於1974年成立,專門整治貪污的機關。年初,筆者曾以英語行文,對於昔日的英國人明知行政機關的貪污由來已久,卻要等到該年才成立廉署,感到大惑不解。然而,最近仔細一想,在英國人的祖家要查貪污案,根本無需開設一個完全獨立於其他執法部門,直接向地區首長匯報的機構。不難想像,當時的港英政府在非常時期之下,一時之間無法應對,才決心採取非常手段。

三十多年過去,非常態變成了常態。換個角度看,香港人之所以把肅貪倡廉視為核心價值,不就是側面反映了,導致貪污的種種誘因,到今天仍然存在?

要杜絕貪污,我們不能不先瞭解它的特徵。

貪污要成事,至少要有兩組人參與:行賄者把某些利益,輸送到受賄者,以換取對方提供的另一些利益。在這種情況下,兩方是你情我願的。

但有時候,可以是你情我不願的。最明顯的例子,就是所謂的掩口費了:收款的一方,可能只是為勢所迫而已。筆者有位長輩,有一位在六十年代當公職的朋友;某日,他在辦公桌的抽屜裏,發現一大疊鈔票,問了所有的人,也無法知悉鈔票的來歷。他深知收了這筆錢,代表自己要怎樣做,但他又拒絕同流合污;最後,唯有把錢捐給自己的教會,讓自己安心。

驟眼看,貪污不過是一宗換取服務的交易。哪它跟我們平日的商業活動,有什麼分別呢?

普通的情況下,我完成一宗交易,是不會也不能妨礙你以相近(縱使未能相同)的代價,參與相同的交易。但貪污就不同了:我賄賂的目的,就是要令你吃虧,而我為求保障一己之利,必然用盡方法阻止你參與這次買賣。

以上述定義衡量,我們不難發現,即使是法制健全的地區,貪污案件仍然偶有發生。但在這些地方,貪污是非常態的交易;它的出現,無礙法制本身的運作。然而,當非常態變成常態時,麻煩就來了。

返回上面列舉的兩種賄賂情況,可以簡單地作個歸納:前者是利誘,後者是威逼。引伸這個思維,我們不難想像,某個社會的貪污越嚴重,人會越傾向以利誘或威逼去處理事情。民眾間一旦發生衝突,各方會選擇以理性討論,編製一個大家都心悅誠服的方案,抑或只會以利益與恐嚇,拉攏別人去支持自己和打擊對手,實在不言而喻。

說穿了,威逼利誘所能牽動的,僅僅是我們的生存本能而已;莫說是人類,就連動物都會為之所動。問題是,假使整個群體,只能夠靠這種動物性,才可推動社會前進的話,大家還會有時問與興趣,跟你談什麼自由、人權、法治嗎?屆時社會將會是人間樂土,還是修羅場呢?

回頭一想,某些地方之所以貪污猖獗,也許就是以上的行為傾向所導致的後果。港英政權之所以整治貪污成功,除了完善的法制外,更重要的是教導港人擺脫上述那種動物性,試圖把貪污的誘因連根拔起。在彼岸那個越反越貪的社會,到底要到了哪個時侯,才知道繼續以威逼與利誘來獲得認同,只會令事情越弄越糟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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